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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壯士續論6月19日『軍人服役條例』修正二讀評析107.6.19 |
2018/6/19 |
八百壯士續論6月19日『軍人服役條例』修正二讀評析107.6.19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案於107年6月19日上午10時,由立法院院長蘇嘉全邀集各黨團就爭議條文逐條確認,僅第35條排除工友、技工、聘雇停俸規定,餘條文仍予保留。下午13時院會實施廣泛討論計30員(親×1、時×2、民×2、無×1、國×24);接續除保留條文(16條)外,進行其他條文逐條二讀。
目前爭議保留條文(16條)內容包括以少尉計算最低金額保障(3條) 、軍校年資(23條)、退將赴陸懲罰(24-1條)、教官性侵(25條)、起資俸率及年增俸率含附表(26條)、軍人子女教育補助費(28條)、基金撥補保證責任(29條)、軍人再任職 (34條)、配偶半俸(37條)、滾動式調整(39條)、離婚請求權(42、43、44條)、優存本金(46條)、建立基金機制(59條)、實施日期(61條)等,預定明天20日上午9時召開院會處理保留條文。
八百壯士站在捍衛整體軍人權益立場,要再次表達感謝在最後一哩路審查『軍人服役條例』修正案過程中,國民黨、親民黨黨團及無黨籍高金委員全力相挺維護及不放棄任何更優渥條件的論述,同時更見到黨團有計畫地分工整合委員在會議中,據理力爭,讓所有現役、退役軍人再次見到藍軍驍勇善戰的一面,不僅質詢方式擲地有聲,且不畏辛苦地與執政黨奮戰,令所有袍澤感同身受,未來無論法案結果如何,我們相信藍軍永不妥協、不畏懼的精神,已經日復一日正茁壯中。
八百壯士針對保留爭議條文提出評析與看法: 一、服役條例修正規劃,民進黨對『調整退除給與計算方式、18%優惠存款差額分年調整、訂定最低保障金額、轉再任職務薪資規範、基金挹注措施及制度監控』等,一直是採閉門造車、橫柴入灶,未經溝通方式實施。執政黨採取的改革策略,實質上根本就是『欺負退役、欺騙現役』。
二、年金改革理由是建構在『基金破產或資金不足』的假設,回歸政府會計與基金運作的原理,基金破產其實只是個假議題,必須回溯到基金的資金流量來探究,尤其更須分野與釐清,肇因係屬政府的責任抑或是軍人的責任。
三、『55%+2%、優存分十年緩降、現役採最後1/5年資均俸、離婚配偶請求權、轉職限制、不得兼領遺屬半俸、預算編列方式、滾動檢討、及未來五年限期檢討基金制度』等政策規劃,根本未考量軍人工作質特性與權益的保障?國防部一直強調現役軍人14萬0079人佔94%認同,又說若採『現役先行、退役暫緩』辦理,則會引發搶退潮,既然多數人認同又何來搶退顧慮,政務官對邏輯理則都說不清楚,如何能吸引優秀青年投入軍旅,達到鼓勵現役長留久用及照顧之目的呢?
四、茲就保留條文評析如下: 1、第26條:『起資俸率、年增率與採計年資方案』,依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現役或未來新進人員自有其選擇權,退軍卻無從置喙,已退伍軍人則皆依國家法律規定完成契約或法定役期,並依不同階級、年資,業經明文核定『退除給與』在案,政府自應恪遵法令規定,依法給付沒有任何迴避責任的空間。
2、第28條:『現役軍人與退伍軍人子女教育補助』,必須予以法制化,在具備法源基礎下,才能落實照顧軍人及其眷屬之宗旨。目前執政黨針對退伍上校(含)以上人員設定排除做法,已明顯違反「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定,國家的政策不宜因政黨輪替而有所更迭,嚴重違反合情、合理、合法、合憲的一致性之精神。
3、第29條:『現役逐年調高提撥率至18%,政府負擔65%,現役軍人負擔35% 』,依國防部『財務影響評估報告』並未列述未來軍人退撫制度最適提撥率,且對未來30年退撫支出分析中,現役軍人退撫支出屬於「開放式發散模式」,沒有一個適足性的評估,將影響基金營運的穩定性;其次,過高的提撥率亦影響現役軍人實質所得,也增加了政府財政壓力,處在難以兼顧的情況下,妄以當年不足額提撥作法,強調作為現在需刪減給付的理由,根本缺乏正當性;更何況政府亦未足額提撥,故對退撫基金負最終保證支付責任,自然是政府無可旁貸之責。
4、第34條:『退伍軍人再任轉職限制』,蔡英文總統在不同場合曾多次宣示:軍人退撫制度一定會考慮到軍人工作的特殊性,但本條文卻嚴苛設定停發俸金標準,以及轉職職類等要件,除有違現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定外,亦與退輔會輔導退伍軍人再創事業第二春政策不符,建議應力爭予以放寬。
5、第37條:『退伍軍人配偶支領撫慰金及夫妻皆為領俸人員的限制;退伍軍人配偶婚姻存續標準』,理則上應著眼於加強查核的管理機制去因應,而非限制人民的婚姻、財產權,對於夫妻雙方皆為領俸人而限制其繼承半俸資格,強制剝奪人民在民法上應保障之利益,同時因身分而限制人民利益之作法,不僅不能維護軍人應有權益,執行上皆有違憲法意旨。
6、第29、39、59條:『有關提撥率及給付額的滾動式調整』,根據『國防部財務影響評估報告』推估,可維持基金30年財務穩健的運作,然卻又訂定了『滾動式檢討機制』?軍人退撫制度保障要件,自應以軍人的權益為主,惟法案條文內容,卻處處規避政府應承擔的責任;並在第59條又明訂法案施行後,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律定五年內應定期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狀況檢討;這樣的法案設計,業已明確告知本法案僅是過渡條款,未來還要『隨時』再啟動年金改革機制,國家能有寧日,軍心能穩定嗎?
7、第42、43、44條:『離婚配偶退除給與請求權』,民法都已制定有婚姻關係權益的規範,增訂本條文實屬畫蛇添足,同樣未考量軍人工作的特殊性,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定:「軍人之婚姻依法應予保障,世界各國對軍人婚姻同樣施予必要保障」,旨在保持部隊的安定,軍人除了長期駐營,不能照顧家庭;婚姻關係是否圓融?不僅攸關部隊與國家安全,亦涉及軍人士氣、服役情緒的穩定,故應斟酌軍人工作特殊性,回歸民法法律正常的規範,不需要亦不宜在「服役條例」中增訂。
8、第46條:『優存本金俟10年緩降再還』,政府不能以「拉平不同時期,同階級、同年資不同給付」與「整合制度」作為操弄世代,破壞軍制手段行之。既然制度已融為一體,未來連名詞都不存在了,為何仍然扣押著當事人的本金不還,於理於法皆不合?說穿了就是政府無意出錢,仍要求台灣銀行負擔利息支出,惟軍人分10年遞減,每年減少的金額由利息付出,按此理則至少應在每年扣減金額後,將『18%優存本金』採逐年歸還才是正確的作法。
9、第61條:『法案實施日期』,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配套措施,必需訂定完善執行作業規範,使所有權利義務均有所遵循法則,再據以公告施行日期,方是符合法制之作為。
最後,八百壯士還要闡明的是按目前保留條文分析,相關條文內容不僅存在著爭議,且條文與條文間亦有諸多矛盾,就實況言,尤其退伍軍人樣態不一,硬採『一刀切』政策衍生的後遺將難估計;另國軍歷經組織精簡、募兵制施行及政府撥補不足情形下,軍人退撫基金預估在109年將面臨財務危機,故改革的優先順序,應以優先挹注國軍執行精簡政策所增加的退撫支出,以解決基金實際需求;後續再務實檢討退伍軍人退撫,才是符合國防與國安長遠發展所需。
八百壯士 指揮官 吳其樑 八百壯士 副指揮官兼發言人 吳斯懷 八百壯士 文宣組組長 葉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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